發文機關 太康縣人民政府
發文字號 太政〔2022〕12號 發布日期 2022-7-1
太康縣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太康縣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
《太康縣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22年7月1日
太康縣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
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規范和加強我縣農村宅基地和村民新建、改建、擴建、翻建住房(以下統稱自建住房)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農發〔2019〕11號)《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農經發〔2019〕6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南省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豫政〔2021〕4號)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依法取得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屬于村民集體所有,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本細則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城鎮規劃區之外的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
第三條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違法用地查處等制度,完善宅基地使用標準,指導宅基地布局、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利用;編制年度宅基地用地計劃并通報同級自然資源部門;參與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計劃和規劃許可等工作,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安排農村宅基地用地規模和布局,滿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和規劃許可等相關手續;加強村民自建住房風貌規劃;辦理農村宅基地和房屋不動產登記。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依法履行村民自建住房建設質量安全行業管理工作,指導鄉鎮對村民自建住房建設質量安全進行監管,負責全縣域村民自建住房設計圖冊編制、村民住房建筑風貌引導,建筑工匠培訓和管理。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建筑材料生產、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維護建材市場秩序,及時發布不合格建材信息。
鄉鎮政府負責本轄區內農村宅基地審批和村民自建住房建設管理,對村民違法用地、未批先建、違規建房等違法違規行為及村民自建住房質量安全負屬地管理責任。
發展改革、公安、紀檢監察、司法、民政、生態環境、電力、水利、交通、應急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細則。
第四條 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建設要適應村莊演變規律,堅持規劃先行、節約用地、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則,體現當地歷史文化、地域特色、傳統民居和鄉村風貌。
第二章 規劃編制
第五條 根據農村人口現狀、區位條件和發展趨勢,將縣
域內村莊以鄉鎮為單位,逐村明確為集聚提升類、城郊融合類、特色保護類、整治改善類、搬遷撤并類五種類型。合理確定村莊布局和規模,統籌縣域村莊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布局,組織本行政區域村莊規劃編制工作。
第六條 堅持“先規劃后建設、無規劃不建設、無審批不開工”的原則規定。鄉鎮統籌考慮土地利用、產業發展、人居環境整治、生態保護和歷史文化傳承等因素,編制“多規合一”的實用性村莊規劃,報縣人民政府審批。依托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開展實用性村莊規劃編制,充分聽取村民意見,引導村民全程參與村莊規劃編制,因地制宜編制村莊建設規劃。綜合考慮人口自然增長率預留部分村莊用地,測算并劃定村莊總用地規模、村界,嚴格建房高度,規劃成果在村內顯著位置公示。村莊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調整和變更。在規劃農村宅基地時,要考慮工程建設質量安全因素,避開自然災害易發地帶和地質條件不穩定區域。
嚴格規劃許可。按照先規劃后建設、不規劃不建設的原則,已編制村莊規劃的,村民在村莊規劃區內選址建設住宅的,根據各相關機構聯審結果,依規依法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未編制村莊規劃的,可按照用途管制規則和建設管控要求,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注明建設管控要求和約束條件,規范村民住宅建設行為。
做好用地保障。在編制縣域國土空間規劃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時預留不超過5%的計劃指標,用于新增集體建設用地,有效保障農村村民住宅合理需求。
第七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城鎮郊區和人均耕地少于667平方米的平原地區,每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134平方米;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區,每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167平方米。要在村莊規劃中對村民自建住房標準作出統一安排,村民自建住房原則上以不超過三層的低層住宅為主,不規劃建設三層以上的住房。確需建設三層以上住房的,要征得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以下統稱村級組織)以及利益相關方的同意后,納入村莊規劃。
第三章 宅基地申請審批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以戶為單位可以申請宅基地:
(一)農村村民戶無宅基地的;
(二)農村村民戶除身邊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另立門戶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戶標準的;
(三)原宅基地或現住房影響鄉鎮、村建設規劃,需要收回和搬遷重建而又無宅基地的;
(四)符合政策規定遷入村集體組織落戶為正式成員且在原籍沒有宅基地的;
(五)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軍事等基礎設施建設占用后,無宅基地的;
(六)因自然災害損毀或避讓地質災害搬遷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準宅基地:
(一)一戶一子(女)有一處宅基地的或一戶多宅的;
(二)農村村民將原有住宅出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轉讓的;
(三)戶口已遷出不在當地居住且已經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
(四)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
(五)超過宅基地用地標準的;
(六)其他按規定不應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第十條 在目前國家尚未制定“一戶”的標準的情況下,各鄉鎮可以參考以下情形,符合其中之一的,可認定為“一戶”:
(一)農戶與未達到法定年齡子女同住的為一戶;
(二)農戶只有一個子女的,父母與子女為一戶;
(三)農戶有多個子女的,其中一人應與其父母為一戶,其他子女達到法定年齡或結婚后可申請分戶;
(四)離異后無房的一方再婚,且配偶無房的可為一戶;
(五)多代同堂的第三代(其中第三代為兒子)符合結婚條件的,同住一宅且現有住房占地面積不超過當地最高限額標
準的,可以申請分戶;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符合分戶的情形。
第十一條 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戶,以戶為單位向所在村民小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書面申請。申請人填寫《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申請表》《農村宅基地建房示意圖》《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
第十二條 村民小組收到申請后,提交村民小組會議討論。討論通過后,村民小組將村民申請、村民小組會議記錄等材料提交村級組織審查。沒有分設村民小組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請等事項已由村級組織統一辦理的,村民直接向村級組織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村級組織重點審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實有效,將村民申請理由、擬用地位置和面積、建房標準、相鄰權利人意見等提交村民代表會議討論。討論通過后將討論結果進行公示,并留存照片,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村級組織簽署意見,連同《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申請表》《農村宅基地建房示意圖》《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家庭戶口薄復印件和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一起報送鄉鎮。未通過的,由會議召集人告知申請村民未通過原因。
第十四條 鄉鎮政府審批窗口收到村級申請后,組織本級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房屋建設管理等相關機構進行實地審查。農業農村機構負責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積標準、宅基地和建房申請是否經過村級
審核公示等。自然資源機構負責審查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要求,地質條件是否符合建房要求;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是否辦理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等。涉及電力、水利、交通等管理的,要及時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原則上優先審批使用村莊空閑宅基地,嚴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對符合條件的,出具聯審聯批意見填寫《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規劃許可)審批表》,并繪制宅基地坐標平面位置圖。
第十五條 根據各相關機構聯審結果,由鄉鎮政府對村民宅基地申請進行審批,對審核通過的發放《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對審核沒有通過的及時告知村級組織。鄉鎮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審批管理臺賬,將有關資料歸檔留存,同時將審批情況上報縣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新宅基地的申請審批必須符合“一戶一宅”政策,禁止超面積審批宅基地。要圍繞中心村規劃建設,嚴禁在搬遷撤并類村新劃宅基地。農戶應嚴格按照批準面積和建房標準建設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積占用宅基地。在原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擴建、翻建住房的,本戶要承諾保證符合村莊風貌管控、建筑質量安全。經批準易地建造住宅的,應嚴格按照“建新拆舊”要求,在承諾時間內將原宅基地交還村集體。鄉鎮、行政村(社區)要提供便民服務,簡化審批流程。
第十七條 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自批準之日起,超
過1年未動工建設的,原批準手續自動作廢,村民如仍需建設的,需重新進行審批。對已批準但只建設房屋地基、圍墻或簡易房屋等占用宅基地行為,超過2年仍未按村莊規劃要求完成施工的,依法查處并將宅基地收歸村集體。
第四章 風貌管控
第十八條 村莊規劃應延續村莊傳統街巷肌理和建筑布局,村民自建住房宜體現當地傳統民居風格,弘揚傳統建筑文化,將傳統建造技藝與建筑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相結合,鼓勵發展裝配式建筑,建設功能現代、風貌鄉土、成本經濟、結構安全、綠色環保的宜居住房。
第十九條 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積極與大專院校和規劃設計單位對接,結合我縣村民安居需求、氣候條件、地形特點、傳統文化和傳統民居風貌等因素,組織編制村民自建住房設計圖冊,無償提供給村民使用。鄉鎮政府要按照村莊規劃確定的村莊總體風貌定位,選擇適宜的村民自建住房設計圖冊20套以上,引導村民按照設計圖冊建設住房。
第五章 建房管理
第二十條 村民要在取得《農村宅基地批準書》《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向鄉鎮政府提交施工圖紙、施工合同、施工
人員信息、質量安全承諾書等資料,鄉鎮政府要在10個工作日內對資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方可開工。
村民自建三層以上住房經鄉鎮政府審查符合開工條件的,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納入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范圍。
第二十一條 村民自建住房應當優先選用鄉鎮政府推薦的村民自建住房設計圖冊,也可委托具備房屋建筑設計資質的單位或建筑、結構專業的注冊設計人員進行設計并出具施工圖紙。鄉鎮應聘請相關技術人員為村民自建住房繪制符合設計規范的圖紙,提供技術咨詢服務。
第二十二條 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建立建筑工匠培訓制度。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會同鄉鎮政府組織建筑工匠參加技能和安全生產培訓。鄉鎮政府要建立鄉村建筑隊伍備案制度。村民自建住房需選擇經過培訓并在鄉鎮備案的建筑隊伍或具備資質的施工單位,同時,簽訂施工合同,約定質量和安全責任。建設三層以上或有地下室的住房必須選擇具備資質的施工單位。
參與村民自建住房的建筑工匠或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施工圖紙、施工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施工,明確施工現場的負責人、質量員、安全員等主要責任人,對承接的房屋建設質量和施工安全負責。
第二十三條 在建房過程中,建房村民和施工方要選用符合國家和省規定標準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施工單位或建筑工匠應當協助建房村民選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建房村民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施工單位或建筑工匠應當勸阻、拒絕。
第二十四條 同意村民自建住房開工建設的,鄉鎮政府要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機構進行現場開工查驗,確定建房位置;村民自建住房未經現場開工查驗的,不得開工。
第二十五條 鄉鎮政府要加強對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形成檢查記錄。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建設主體提供有關資料;
(二)進入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房屋質量安全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有關個人和單位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不得拒絕或阻礙。施工中發生事故時,鄉鎮政府要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及應急管理、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鄉鎮政府要明確質量安全專管人員對村民自建住房實施質量和安全監管,也可以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實施質量和安全監管。
村民確需在原有住房上加層的,要按照新建住房程序進行審批和監管。
第二十七條 村民自建住房完工后,要向鄉鎮政府申請竣工驗收。鄉鎮政府接到申請后,要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村民、施工負責人、技術人員,實地查驗村民是否按照批準面積、四至要求、規劃要求和質量要求等建設住房。對驗收合格的,出具《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驗收意見表》。
村民自建住房通過驗收后,村民可持《農村宅基地批準書》《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驗收意見表》以及其他規定的材料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不動產登記。
第六章 特殊情形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
第二十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予以確權登記:
(一)符合分戶建房條件未分戶,但未經批準另行建房分開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關規劃,經村民集體同意并公告無異議的;
(二)符合分戶建房條件未分開居住的,其實際使用的宅基地沒有超過分戶后建房用地合計面積標準的;
(三)非本村集體成員因扶貧搬遷、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統一規劃和批準使用宅基地的;
(四)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非農業戶口村民(含華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圍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后至今未擴大的;
(五)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99
年《土地管理法》修訂實施時止,非農業戶口村民(含華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準面積予以確權登記,超過批準的面積在登記簿和權屬證書附記欄中注明;
(六)農村女性作為家庭成員,其宅基地權益應記載到不動產登記簿及權屬證書上。農村女性因婚嫁離開原村集體,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權,應依法予以確權登記,同時注銷其原宅基地使用權的;
(七)農民進城落戶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
對于沒有權屬來源材料的宅基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由所在村級組織對宅基地使用權人、面積、四至范圍等進行確認后,公告30天無異議,并出具證明,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審定,屬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確權登記。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確權登記:
(一)一戶多宅的,超出面積標準的宅基地;
(二)空閑的宅基地,年久失修房屋倒塌的宅基地;
(三)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的宅基地;
(四)城鎮居民違反規定購買的宅基地;
(五)村集體內五保戶留下的宅基地;
(六)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
(七)國家征用的土地;
(八)其他按規定不應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第七章 盤活利用閑置的宅基地和住宅
第三十條 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鄉鎮政府積極穩妥推進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盤活利用,對閑置宅基地和住宅進行整理,因地制宜盤活利用。把零星分散的閑置宅基地建成游園、花園、果園、菜園,倡導“一宅變四園”;把連片的閑置宅基地建成文化生活廣場、村莊景觀、文化景觀等基礎設施;把有利用價值的閑置住宅,開發成鄉村史館、圖書室、活動室等村民活動場所。
第三十一條 鼓勵村集體和農民通過自主經營、合作經營、委托經營等方式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依法依規發展農家樂、民宿、鄉村旅游、養老休閑等產業。
第三十二條 充分挖掘村內荒坑、荒地等閑散土地資源,依法依規做好“一戶多宅”的騰退和集中供養五保戶等閑置宅基地的收回。村民新增住宅用地應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存量建設用地、空閑地和未利用地。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建立縣級主導、鄉鎮主責、村級主體的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機制。縣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建設、市場監管等部門要根據工作職責,加強對鄉鎮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工作的指導。鄉鎮政府切實承擔起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監管職責,要依法組織開展農村用地建房動態巡查,特別是加強對城鄉結合部、公路沿線的日常巡查,及時發現和處置涉及宅基地使用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四條 鄉鎮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負責巡察和依法查處村民違法用地、未批先建、違規建房等違法違規行為和宅基地糾紛調查處理工作。嚴格執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在執法過程中出現執法力量不足時,應根據違法類型,上報至有關部門申請聯合執法。非法占用耕地建房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取土等,由縣自然資源部門配合執法。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建設用地建造住宅的,由縣農業農村部門配合執法。農戶建房的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由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配合執法。
第三十五條 落實“三到場”制度。鄉鎮政府要全面落實“三到場”制度:“一到場”就是組織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機構實地核查擬用宅基地,核發《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二到場”就是建房前實地測繪放線,繪制宅基地建房放線圖;“三到場”就是竣工后按前期申報面積、建筑外觀等指標核查驗收建成房屋,確保按要求建設。鄉鎮政府要加強房屋建設質量安全監管,對沒有按圖紙建設或沒有按合同施工的行為,要立即叫停;對隨意加高加層、破壞承重結構的行為,要及時糾正。
第三十六條 村級組織在鄉鎮政府的指導下,制定完善本村宅基地民主管理辦法,依法管理好宅基地。村級組織要加強日常巡查,建立村級協管員制度,及時發現并制止宅基地和建房活動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對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及時向鄉鎮報告。在申請審批過程中,村級組織負責初步審核并全程參與落實“三到場”要求。重點參與鄉鎮政府組織的現場開工查驗,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確定房屋位置。村民建房完工后,參與鄉鎮政府組織的驗收環節,實地檢查村民是否按照批準面積、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準面積和規劃要求建設住房。村級組織應當將宅基地和住房建設管理內容納入村規民約,引導村民遵守村規民約、依法依規用地建房。
第三十七條 建房村民和設計、施工、材料供應單位或個人依法對住房建設工程的質量和施工安全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鄉鎮政府及其有關行政管理機構要依法履行職責,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辦理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相關手續,不得違規收取費用;對在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審批、監管、執法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縣政府將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經費納入縣級財政預算,保障工作順利開展。
第四十條 《農村宅基地批準書》由縣農業農村部門統一印制,《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由縣自然資源部門統一印制。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施行過程中,法律、法規、規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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