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政辦〔2024〕6號
太康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太康縣糧食收購貸款信用保證基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
《太康縣糧食收購貸款信用保證基金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執行。
2024年4月23日
太康縣糧食收購貸款信用保證基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糧食收儲制度改革,進一步加大糧食市場化收購信貸支持力度,更好落實糧食安全黨政同責要求,切實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按照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糧食產業經濟加快建設糧食經濟強省的實施意見》(豫政辦〔2018〕45號)有關要求,縣政府決定建立太康縣糧食收購貸款信用保證基金。為規范基金管理,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糧食收購貸款信用保證基金是指在全縣范圍內由太康縣金谷糧油購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谷公司)出資,引導符合條件的糧食企業共同出資設立,繳存于農發行賬戶,為糧食企業提供融資增信,專門用于防范小麥、稻谷、玉米、大豆和油料等市場化收購貸款風險的基金(以下簡稱“信用保證基金”)。
第三條 信用保證基金運作應當堅持的原則。
(一)政府引導原則。建立“政府引導、銀企協作、合規有效、市場化運作”的管理機制,通過政府引導,推進多方籌集資金,完善共同管理模式。
(二)企業自愿原則。由企業自主決定參與信用保證基金,由縣農發行和基金管理人進行資格認定。
(三)互利共贏原則。要有益于促進糧食安全,有益于政府“花小錢買機制”,有益于引導信貸資金入市,有益于糧食經營企業融資增信和銀行防控貸款風險。
(四)風險共擔原則。要促進市場化收購中的各方主體共同應對資金風險、共同承擔資金風險、共同化解資金風險?;鸫鷥攲儆谶^渡性代償,代償后發生的凈損失由出資各方共同承擔。
(五)齊抓共管原則。實施縣政府領導下縣糧食和物資儲備中心直接管理,財政部門、農發行負責監督,其他有關部門協同配合的運作模式;推動政府、企業和銀行共同管理收購資金貸款機制的建立與完善。
第四條 建立健全組織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成立信用保證基金管理領導小組,縣財政局、縣糧食和物資儲備中心、縣農發行為成員單位。基金管理領導小組指定基金管理人,具體負責基金運行管理工作。基金管理人為縣糧食和物資儲備中心,具體負責有關組織、協調工作。
第五條 明確和落實工作責任。基金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定期組織召開會議,研究調整、補充信用保證基金額度,認定信用保證基金損失,審議信用保證基金存續、終止、清算等事項,通報信用保證基金運行情況,研究解決信用保證基金運行中存在的問題,定期向縣政府報告。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領導小組領導下負責基金運行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在農發行開立信用保證基金專用賬戶、基金歸集管理,與農發行簽訂信用保證基金貸款業務合作協議,審核信用保證基金退出、代償申請,協助農發行加強貸后管理,定期對參與企業進行庫存檢查,配合農發行追繳代償資金,定期向基金管理領導小組報告貸款審批、投放、收回和風險處置等信用保證基金運行情況等。
農發行負責制定企業貸款基本條件,及時審批、投放貸款,會同基金管理人追繳基金代償資金,在糧食收購期間定期向基金管理領導小組和基金管理人通報貸款審批、投放和收回等情況。
第二章 基金籌集
第六條 基金規模。基金規模暫定1000萬元,縣財政出資占30%,參與企業出資占70%。根據實際資金需求或政策變化基金規模和出資比例可即時調整。
第七條 資金來源。縣財政指定太康縣金谷糧油購銷有限公司出資300萬元。參與企業用自有資金出資,嚴禁使用貸款資金、借入資金、職工及社會集資、預收貨款等非權益性資金出資。
第八條 參與企業。范圍為符合農發行貸款基本條件的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等經營活動的糧食企業。
第九條 貸款合作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以下簡稱“農發行”)。
第十條 參與企業基金繳存份額。信用保證基金繳存起點額度為50萬元,原則上糧食企業每戶認繳額度不超過700萬元。信用保證基金份數按企業繳存金額計算(即1元=1份)。
第十一條 基金歸集管理。基金管理人對信用保證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在農發行開設信用保證基金專戶。金谷公司出資和參與企業出資均要繳存于信用保證基金專戶。信用保證基金專戶僅限于提供信用保證基金業務的增信、代償及日常管理,嚴格實行專戶管理、封閉運行。
第十二條 風險分擔方式。參與企業認繳的基金和對應的金谷公司出資部分,實行風險共擔。
第三章 資格認定
第十三條 企業申請。申請參加信用保證基金的糧食企業,須向農發行提交貸款申請,同時填報糧食收購貸款信用保證基金認繳申請(資格認定備案)表。
第十四條 資格審查。農發行受理企業申請后,及時收集企業相關材料,會同縣糧食和物資儲備中心研究確定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參與資格及繳存上限,形成初步審查意見,報市分行審核企業的貸款準入條件。對于符合貸款準入條件市分行同意準入的,縣農發行在5個工作日給予答復。
第十五條 資格確認。縣農發行確認申請參加信用保證基金的糧食企業符合貸款基本條件后,報基金管理人審核。基金管理人收到申請后,于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書面反饋貸款銀行,同時報縣基金管理領導小組審核備案。
第十六條 名單公布。縣基金管理人定期將通過備案的企業名單,分批公布。
第十七條 簽訂協議。申請企業與農發行、縣基金管理人簽訂太康縣糧食收購貸款信用保證基金合作管理協議書。
第十八條 認繳基金。企業按照不低于繳存起點、不高于農發行確定的最高限額內,自主決定認繳數額,在簽訂三方協議后5個工作日內,將資金存入基金專戶。
第十九條 對上一年度未使用基金代償,且在貸款本息歸還后,仍然維持基金賬戶額度不抽資的企業,再次使用基金申請貸款的,經縣農發行、縣糧食和物資儲備中心、基金管理人審核同意,報縣基金管理領導小組備案后,申請企業與農發行、縣基金管理人簽訂太康縣糧食收購貸款信用保證基金合作管理協議。
第四章 貸款管理
第二十條 貸款額度。貸款銀行原則上按企業實際繳存到位額度的10倍左右,最高不超過15倍發放市場化收購貸款,具體貸款放大倍數,由農發行根據企業信用評級、盈利水平、風險承受能力和企業資金需求等情況綜合研究確定。每筆貸款期限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一條 貸款利率。不高于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25BP,具體按照人民銀行和農發行相關利率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貸款期限。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三條 貸款審批。參與企業利用信用保證基金增信取得的貸款,只能專項用于小麥、稻谷、玉米、大豆和油料等糧食收購。農發行應簡化辦貸手續,優化工作流程,及時審批發放貸款。
第五章 庫存管理
第二十四條 封閉運行。糧食企業通過基金取得的增信貸款,專項用于糧食收購。貸款行按照農發行相關貸后管理制度和基金管理人要求,對信貸資金實行全過程封閉管理,確保“錢隨糧走,購貸銷還、專款專用、庫貸掛鉤”,確保貸款本息足額收回。在授信有效期內,信用保證基金收購貸款在保證購貸銷還的前提下,允許企業在授信額度內循環使用。
第二十五條 庫存監管。糧食企業應實行信息化管理,配備視頻監控等監控設施,主動接受遠程動態監管,并向基金管理人和貸款行開放相關業務數據與信息。貸款行在定期現場查庫基礎上,強化科技化管理手段,利用遠程監控等非現場方式加強監管。縣糧食和物資儲備中心掌握和監督貸款企業生產經營及貸款運行等情況,指定專人按月開展現場庫存檢查和業務指導,確保企業入庫糧食賬實相符、質量完好。基金管理人要組建專業團隊,制定貸后管理措施,通過遠程監控、定期報表等非現場手段定期監管貸款企業生產經營、庫存等情況,針對存在問題和可能出現的資金安全隱患,及時提出整改建議。
第二十六條 風險防范。貸款行在不增加糧食企業融資成本的前提下,可采取對企業有效資產抵押、庫存浮動抵押、應收賬款質押等方式合理控制貸款風險,確保信貸資金安全和基金良性運轉。如有重大資金風險應立即停止繼續發放貸款,并收回已發放貸款,同時告知基金管理人。糧食企業應遵守信貸政策規定,理性誠信經營。基金管理人和貸款行要緊密合作、信息共享,重點關注貸款企業在其它金融機構融資、法律訴訟、到期債務償還等情況,發現可能影響企業正常經營、償還貸款本息的重大事項要及時采取相關措施。
第六章 基金退出
第二十七條 退出條件。信用保證基金應保持相對穩定,持續運作。企業認繳后,原則上不得退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退還已認繳的基金份額。
(一)未通過資格審批,自行繳納信用保證基金的,可申請全額退還;獲得貸款銀行貸款但未達到繳納信用保證基金倍數的,可申請退還多繳納部分;
(二)通過資格審批,繳納信用保證基金但未簽訂三方協議的,可申請全額退還;
(三)通過資格審批、簽訂三方協議并繳納信用保證基金后,未通過貸款審批,或通過審批后一個月內未貸款并提出退出申請的,可全額退還;
(四)除上述情況外,信用保證基金期滿或貸款銀行收回參與企業貸款本息后,參與企業如無互保責任或互保責任已經解除,可根據信用保證基金單位凈值按出資份額收回出資,或將出資份額繼續保留在賬戶,參與下一年度信用保證基金運作。
第二十八條 退出申請。符合退出條件的,企業需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原因、申請退還金額,并附聯系人、聯系電話及收款單位名稱、開戶行、銀行賬號等匯款信息,匯款信息必須與初始繳納基金時信息保持一致。
第二十九條 審核批準。
(一)基金管理人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1.審核通過的,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
2.審核未通過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二)基金管理領導小組復審。基金管理領導小組接到經基金管理人初審通過的退出申請后,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
1.復審通過的,基金管理人在5個工作日內將資金退還企業,并督促企業在收到退款后,及時開具收款收據。符合退款條件的前3種情形的,只退本金,不計利息;屬于第4種情形的,按照基金單位凈值、基金份額計算。
2.復審未通過的,應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說明理由,由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七章 代償、追繳及損失認定
第三十條 代償原則。參保企業不能按期歸還信用保證基金所對應的糧食收購貸款本息,或發生貸款損失時(包括擠占挪用、庫存短少、價差虧損等),由信用保證基金進行代償。代償資金原則上由被代償企業在代償發生后一年內全額補充到位。
第三十一條 還貸通知。貸款到期前10個工作日內,農發行應向貸款企業送達歸還貸款書面通知。企業確認到期日無法足額歸還貸款的,農發行應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符合展期條件的,經企業申請農發行一般應予以展期,展期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并報請基金管理人備案。
第三十二條 啟動代償。參保企業不能按期歸還信用保證基金所對應的糧食收購貸款本息,或發生貸款損失時(包括擠占挪用、庫存短少、價差虧損等),貸款企業或農發行提出對貸款未償還部分通過信用保證基金進行代償的申請,出具《代償申請函》并附有關佐證材料,經基金管理人審核確認。由貸款企業提出申請時應附還款計劃?;鸸芾砣嗽诮拥健洞鷥斏暾埡?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需進一步調查核實的,最多可延長5個工作日?;鸸芾砣颂幚硪庖姙橥獯鷥數?,報基金管理領導小組同意后,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5個工作日內將代償資金支付給農發行。
第三十三條 代償順序。發生損失時,貸款行有權直接從信保基金專戶中扣收相應款項,基金代償原則上先使用發生貸款風險企業自身繳存的基金,其次使用公共部分代償。同時,信用保證基金公共部分以其資金總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第三十四條 資金追繳。使用基金代償的,由農發行和基金管理人積極配合,采取必要的經濟、行政、法律手段追繳資金,包括收繳銀行存款、變現其他貨幣性資產等。追繳回的資金按照未歸還銀行貸款部分和基金公共部分代償份額同比例償還。
第三十五條 代償的處理。貸款企業應足額償還信用保證基金公共部分代償資金。同時,貸款企業在補足信用保證基金份額后,可繼續保留參與企業資格。在信用保證基金期滿后,參與企業申請退出信用保證基金時,暫將信用保證基金公共部分代償資金計為損失計算信用保證基金凈值,對之后追繳回的資金按原信用保證基金代償份額同比例退還。
第三十六條 損失認定和核銷。基金管理人在采取必要措施后,超過一年仍未能追繳回的部分(含應由被代償企業負擔的訴訟費、執行費等),依據法院判決、清算組清算、債權人公告等方式確認損失并報基金管理領導小組履行核銷程序。信用保證基金發生凈損失由實行風險共擔的信用保證基金出資各方按信用保證基金份額同比例承擔。
第八章 基金補充及獎懲機制
第三十七條 建立持續補充機制。信用保證基金代償確認形成損失后,其他出資各方,包括縣金谷公司出資和保留的參與企業應補足出資,維持基金穩定。鼓勵參與企業在1年期滿后維持出資,參與下一年度基金運作。
第三十八條 獎懲機制。
(一)對當年未使用信用保證基金代為償還貸款的企業,在以后約定期限內再申請貸款時適當提高放大倍數;
(二)對當年使用信用保證基金代為償還貸款的企業,在約定期限內足額償還本息的,次年貸款放大倍數最高不超過5倍;
(三)對拒不執行還款計劃的,通過經濟、行政、法律手段追繳,對惡意逃廢銀行債務的企業,提交相關部門將企業及其相關管理人員列入違法經營的“黑名單”,屬于國有企業的,建議其主管部門依黨紀政紀嚴肅追究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四)基金管理領導小組根據當年對企業及銀行收購貸款代償及后續資金回收情況,動態調整參保企業名單,并確定下一年對企業貸款放大倍數,形成獎優罰劣的淘汰機制。
第九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九條 基金核算。基金管理人應對信用保證基金專戶管理、單獨核算。基金收支及其業務應與基金管理人日常業務分開,不得擠占、挪用基金?;饦I務形成的一切收益和損失屬于信用保證基金?;鸸芾砣瞬怀袚鹑谫Y增信業務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及其導致的相關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存款利息。企業繳存資金存款產生的利息不增加信用保證基金份數,利息增值收益按信用保證基金份數分享,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定期清算。金谷公司出資產生的利息用于增加信用保證基金,部分利息可用于必要的信用保證基金管理性支出,如:律師費、追繳費等(費用按實際發生列支)。信用保證基金單位凈值以人民幣元為單位,四舍五入,保留兩位小數。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基金終止?;鸫胬m期暫定五年,期滿后如需延長,報縣政府批準?;鸾K止后,基金管理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清算,按照基金單位凈值、基金份額計算,返還各繳存單位。
第四十二條 協議管理。信用保證基金的管理使用事項,由涉及各方以協議形式約定。
第四十三條 監督檢查。基金管理領導小組、農發行以及基金管理人應當主動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對基金運行情況的審計、監督。
第四十四條 農發行要落實貸款監管主體責任,嚴格貸款審核標準,加強貸后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太康縣糧食收購貸款信用保證基金管理領導小組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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