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政辦〔2024〕14號
太康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太康縣國家基本氣象觀測站探測
環境保護專項規劃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
《太康縣國家基本氣象觀測站探測環境保護專項規劃》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2024年11月26日
太康縣國家基本氣象觀測站探測環境保護
專項規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規劃目的
為保護太康國家基本氣象站觀測環境,保證氣象探測工作順利進行,確保獲取的氣象探測信息具有代表性、準確性、比較性,提高氣候變化監測能力、氣象預報準確率和氣象服務水平,規范氣象探測臺站所需的基本探測環境內各類建設活動,為國民經濟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特編制本規劃。
第二條 規劃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思想,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為主要依據,堅持公共氣象發展方向,強化氣象科學基礎,提高天氣預報預測水平,使氣象探測資料為社會發展、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人民生產生活服務。
第三條 規劃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3.《城市規劃編制法》;
4.《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
5.《河南省氣象條例》;
6.《河南省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辦法》;
7.《太康縣城鄉總體規劃》(2021-2035)及各類相關規劃;
8.《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規范/地面氣象觀測站》(GB31221-2014);
9.太康國家基本氣象站現狀調查相關資料;
10.太康縣城區1:1000現狀地形圖。
第四條 規劃原則
1.近遠期結合原則:在保護范圍內,近期不新增超標障礙物,遠期逐步減少超標障礙物;
2.整體性原則:從環境整體性統籌安排規劃;
3.可持續發展原則:以專業規劃奠定可持續發展基礎,為后期嚴格實施提供可持續發展條件;
4.環境共生原則:協調氣象觀測站與城市其它設施布局關系,塑造與環境共生的城市特色。
第五條 規劃目標
根據氣象觀測站探測環境保護要求,主要對探測環境范圍內建(構)筑物高度進行規劃控制。
第六條 規劃范圍
以太康縣國家基本氣象觀測站主觀測場33°57′52.16423″N,114°51′58.06151″E為中心,半徑1000米范圍內為核心保護區、半徑1000-3000米范圍為基本保護區。
第七條 適用范圍
在太康縣行政轄區、本規劃規定的管制范圍內從事各項城鄉規劃編制、建設管理和各種與城鄉規劃有關的電磁場或電波及設置垃圾場、排污口干擾源等建設必須符合本規劃。
第二章 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規劃
第八條 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
太康縣國家基本氣象觀測站,管制范圍為:以氣象觀測場中心點為圓心,以1000米為半徑的圓形區域。
第九條 氣象探測環境保護
1.在日出、日落方向,觀測場周圍障礙物的高度角小于5度,且不得遮擋儀器感應面;
2.在非日出、日落方向,觀測場圍欄與周圍障礙物邊緣的距離不得小于障礙物高度的10倍或障礙物遮擋仰角不大于5.71度。
第三章 其他干擾源體管制規劃
第十條 太康國家基本氣象站觀測場周邊1000米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不得修建高度超過距觀測場距離1/10的建筑物、構筑物。
第十一條 太康國家基本氣象觀測站觀測場周邊50米范圍內不得修建公路,種植高度超過1米的樹木和作物等。
第十二條 太康國家基本氣象觀測站觀測場圍欄與鐵路路基的距離不得小于200米。
第十三條 太康國家基本氣象觀測站觀測場圍欄周邊100米范圍內不得挖筑水塘及大型水體建設等。
第十四條 經省級氣象部門論證確定對觀測資料有影響的各種源體,其邊緣與國家基本觀測站觀測場邊緣的距離必須大于500米。
第十五條 禁止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設置障礙物、進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燒、放牧等行為。
第十六條 禁止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種植影響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的作物、樹木,禁止設置影響氣象探測設施工作效能的高頻電磁輻射裝置和對觀測資料準確性有影響的各種源體。
第十七條 觀測場四周不得有致使氣象要素發生異常變化的干擾源。
第四章 規劃實施措施
第十八條 太康縣氣象行政主管部門在上級氣象行政主管部門和縣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管理行政區域內的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工作。縣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配合縣氣象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工作。
第十九條 太康縣氣象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保護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的意識。
第二十條 對依法規劃、建設的氣象站,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氣象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氣象行政主管部門頒布的《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實施保護。
第二十一條 本規劃批準后納入太康縣城鄉規劃行政管理。凡在本規劃管控范圍內規劃、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應事先征得太康縣氣象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工程、技術措施。未征得縣氣象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同意或者未落實補救措施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其開工建設。
第二十二條 未經依法批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遷移太康國家基本氣象站和設施。確因實施城市規劃或者國家重點工程建設,需要遷移的,由國務院氣象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氣象臺站遷移、建設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確需遷建,必須對新站站址進行選址可行性論證,并在新站站址開展與原站站址同步對比氣象觀測滿一年后,建設項目方可施工。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劃由規劃文本和規劃圖紙兩部分組成,規劃文本和規劃圖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條 本規劃一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確因需要對本規劃進行變更時,必須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二十五條 本規劃由太康縣人民政府負責解釋,自批準之日起生效,太政〔2021〕8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六條 文本中第八至第十七條、第二十一至第二十二條為強制性內容。
附件:1.本次規劃名詞定義.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