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和周口市文件要求,進一步做好公文類信息公開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公文處理相關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全縣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的公文,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范體式的文書,包括決定、公告、通告、通知、通報、議案、報告、請示、批復、意見、函、會議紀要等。
第四條 公文類信息公開工作應當按照依法、及時、高效的原則,在公文產生的過程中同步確定其公開屬性。公文的公開屬性分公開發布、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
第五條 公文公開屬性的確定應當遵循“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的要求。
(一)凡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公文應確定為公開發布: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3、反映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應當公開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明確屬性為“刪減后公開”。
(二)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公文應確定為不予公開:
1、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2、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屬于未定事項的請示和報告、不同部門之間溝通商洽工作的函、尚在討論中的會議紀要,可確定為不予公開。
(三)除上述兩類外,其他公文全部確定為依申請公開。
第六條 轉發類公文的公開屬性根據原公文的公開屬性確定;原公文未明確公開屬性的,按上述原則進行確定。
第七條 公文公開屬性的具體審查程序:
(一)擬發公文的公開屬性由擬稿人提出,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在發文擬稿單上注明其公開屬性。
(二)核稿人在核稿時,如發現公開屬性尚未注明或不正確的,應要求擬稿機構予以確定或修改,或直接予以確定或修改。
(三)公文簽發人在簽發公文時,有權最終確定其公開屬性。
(四)信息制作單位不能確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八條 多個單位聯合擬稿的,由主辦部門牽頭協調確定公文公開屬性。
第九條 部門起草政府文件代擬稿時,應對公開屬性提出明確建議并說明理由;部門上報的發文件沒有明確的公開屬性建議的,或者沒有依法依規說明不公開理由的,市政府辦公室將按規定予以退文。
第十條 堅持“誰產生、誰提供、誰負責”原則,對于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公文,擬稿人應當在登記和用印時,將公文的最終電子稿當場提供給單位政府信息公開機構。因特殊情況不能當場提供的,應當在該公文印發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提供。
第十一條 印制公文時,應按照公文確定的公開屬性,在附注位置(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二字)加括號注“此件公開發布”、“此件依申請公開”、“此件不予公開”或“此件刪減后公開”。
第十二條 堅持“誰制作、誰發布”原則,公文正式印發后,辦理單位負責將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的公文編入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公文,應當自公文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第十三條 各單位政府信息公開機構要定期查看公文公開屬性的確定情況,對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可以轉為主動公開的,應當轉為主動公開。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其他非公文類信息的公開屬性審查,可參照本制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